日期:[2022-06-17]
一、同時符合以下2個標準的推薦股票信息納入清理范圍
1.行為主體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具體包括:
(1)未取得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的機構;(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的機構僅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這2類,證監會網站“合法機構名錄”欄目下可查詢機構名錄)
(2)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或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的個人。(證券業協會網站一從業人員一登記平臺一登記證券從業人員查詢,按照以上路徑可查詢持牌機構的證券投資咨詢人員信息,包括姓名、登記編號等)
2.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通俗講,推薦了某只或某幾只股票,包括曬持倉等間接推薦行為)
二、同時符合以下2個標準的推薦期貨信息納入清理范圍
1.行為主體不具備期貨投資咨詢資格。具體包括:
(1)未取得證監會批準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的機構;(具體操作上,該機構既不屬于期貨公司,也不屬于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名錄在證監會網站“合法機構名錄”欄目下可查詢,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名錄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的“會員公示”欄目下查詢)
(2)未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未在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執業的個人。(期貨業協會網站一信息公示一從業人員公示,按照以上路徑可查詢期貨公司的投資咨詢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姓名、投資咨詢從業證書號等)
2.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交易咨詢服務,包括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
三、同時符合以下2個標準的推薦公募基金信息納入清理范圍
1.行為主體不具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即不屬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機構,也不屬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機構中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從業人員。
2.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包括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或代客戶做出基金投資決策并代客戶執行交易申請等。
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推薦私募基金信息納入清理范圍
1.行為主體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除外),以“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名義募集資金或者推薦私募基金產品。(已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機構公示”下查詢,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可在證監會網站“合法機構名錄”欄目下查詢)
2.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推介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
3.未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向投資者或者客戶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五、符合以下條件的場外配資信息納入清理范圍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場外配資機構。因此,只要有機構或者個人宣稱提供場外配資服務(股票配資、期貨配資),相關信息即可納入清理范圍。